未按時確認中標供應商采購人小心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看臺】
未按時確認中標供應商采購人小心承擔法律責任
■ 王永鋒
案例回顧
某醫療機構委托第三方社會代理機構就醫療設備運維服務項目以公開招標方式實施政府采購。開標后,該項目共有5家供應商參與投標。經評標委員會綜合評審,供應商A、B得分排名第一、二,分別列為第一、二中標候選供應商。代理機構于4月1日將評標委員會簽署的評標報告交給采購人,并提醒其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標報告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人。
截至規定時間,代理機構未收到采購人確認中標供應商的書面意見,便再次提醒采購人依法按時確認中標供應商。4月11日,采購人以供應商A曾有多次涉及“被執行人”記錄為由,拒絕確認供應商A為中標供應商,并提出要順延確認第二名供應商B為中標供應商。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A雖曾有多次涉及“被執行人”記錄,但不屬于法定可以不確認供應商A為中標供應商的理由,于是書面催促采購人盡快依法確認中標結果,并依法向財政監督部門報告。最終,財政監督部門責令采購人限期改正,依法確定供應商A為中標供應商。
問題引出
一是采購人是否可以不按照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認中標供應商?
二是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如何有效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專家點評
首先,依法確認中標結果是采購人的法定義務,未按規定確定中標結果需承擔法律責任。
政府采購活動中,“確認采購結果”是政府采購眾多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節點,具有嚴肅性和法定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均明確規定,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實踐中,不少采購人仍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只是劃定了一個“圈”,具體確定這個“圈”內的哪家供應商中標是由采購人自行確定。所以,一些采購人經常會以需要“上會研究”“紀檢審計”為由遲遲不確認中標結果,甚至以“集體研究結果”“紀檢審計結論”等理由推翻評標結果,拒絕確認中標結果或不按中標候選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
殊不知,采購人未按時確定中標結果,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無合法理由逾期未按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的,視同按評標報告推薦的順序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采購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確定中標人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其次,合情合理和情況屬實并不一定是合法理由,“不按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必須要有法律支撐。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采購人在收到評標報告5個工作日內未按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又不能說明合法理由的,視同按評標報告推薦的順序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實踐中,不少政府采購當事人對該條款有種錯誤的理解,認為只要有合情合理的理由,就可以不按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因此,一旦出現中標結果不“理想”,采購人熱衷于尋找各種各樣的理由以期改變既定的中標結果。事實上,該條款強調的是理由的“合法性”,而不是“合理性”,更不是“合情性”。一般而言,合法理由是指質疑投訴事項成立、中標供應商拒絕簽訂合同、政府采購活動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出現不可抗力等依法需要改變原有中標結果的具有法律法規支撐的理由。
本案中,采購人反映的供應商A涉及數次“被執行人”記錄的情況屬實,對其存有合同履約風險的顧慮,雖情有可原,但卻無法律支撐。《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采購人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及其他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應當拒絕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但是,供應商A涉及數次“被執行人”記錄的情況并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失信被執行人”情形,且招標文件也并未對存在“被執行人”記錄的供應商予以限制。因此,供應商A依法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經評標委員會確定的第一中標候選供應商資格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高度重視采購文件中的合同條款,提前考慮潛在風險因素,積極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公開、公平、公正是政府采購的三大基本原則。政府采購的“三公”原則決定了政府采購結果具有不確定性。因此,采購人要摒棄“想當然”的慣性思維,杜絕產生將工作質量和工作責任寄托在“理想”的政府采購結果上的僥幸心理,以免政府采購結果偏差導致自身手忙腳亂。實際采購過程中,采購人要以“最壞”的可能,而不是以“理想”的結果,提前做好風險防范,在編制采購需求、設定合同條款、制定采購文件、組織參與評審、簽訂采購合同、開展履約驗收等關鍵環節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潛在的風險,科學合理地設置相應條款,依法組織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積極采取有效的方式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采購人依法確定中標結果并不代表政府采購結果“一錘定音”,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仍可以通過合法渠道積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比如,供應商可以通過質疑投訴等方式依法進行救濟,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也可以通過向財政監督部門報告等程序依法進行維權。本案中,雖然中標結果不是采購人的理想“結果”,但是采購人不應該逾期拒絕確認中標結果,而應當針對供應商A曾多次涉及“被執行人”記錄的情況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如在簽訂合同時與供應商A協商如何防止出現類似問題,以及出現此類問題后如何處理,盡可能把潛在風險降至最低,以保障合同正常履行和維護自身權益。
(作者單位:天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第六十七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三)未按照規定在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六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采購人。
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標報告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人。中標候選人并列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中標人;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采購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評標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人。
采購人在收到評標報告5個工作日內未按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又不能說明合法理由的,視同按評標報告推薦的順序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七十七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三)未在規定時間內確定中標人的。
《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信用信息查詢的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內容。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供應商信用記錄進行甄別,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及其他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應當拒絕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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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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