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率報價理解錯誤 引發多方被罰的啟示
【實務探討】
折扣率報價理解錯誤 引發多方被罰的啟示
■ 鄧亞林
近日,某省政府采購網公布了幾條行政處罰信息公告,公告顯示,一項目因折扣率報價評審錯誤導致成交結果改變,該項目代理機構及參與評審的專家、采購人代表均被財政監督部門給予不同程度的行政處罰。經查,引發這一系列處罰的評審錯誤是評審過程中磋商小組將供應商響應折扣率反向修正(修正后報價折扣率=1-實際報價折扣率),致使供應商排名順序發生變化。政府采購實踐中,部分適宜項目采用折扣率或下浮率作為報價方式十分常見,但是相關術語及計算公式的定義,卻時常引起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理解上的歧義,從而給政府采購活動造成或大或小的影響。
案例回放
采購人R單位委托代理機構Z公司就“XX勘測服務”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12月14日,代理機構發布了采購公告。12月26日,項目如期開展磋商。12月27號,代理機構向某市財政局提交了一份關于該項目的《情況報告》,上報在項目評審過程中,磋商小組將供應商報價折扣率反向修正致使供應商排名順序發生變化的事項,請求市財政局將本次采購保留為原成交結果。
市財政局經調查核實,認為代理機構反映事項成立,因出現上述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該政府采購項目作廢標(終止)處理,并對在這個事項中存在違法行為的各方主體均做出了行政處罰決定。
經查市財政局發布的《行政處理決定書》,造成該項目評審錯誤的起因是磋商小組對報價折扣率的理解不清。同時,評審過程中代理機構、評審專家、采購人代表等三方主體均有不當行為。經梳理,本案例暴露出類似政府采購項目實踐中常見的以下問題。
問題引出
折扣率是否就是折扣?
政府采購文件中,將折扣率、折扣及下浮率含義搞混的情況頗為常見。經查漢語詞典,在商業活動中,折扣是指按價格的成數減價,減到幾成就是幾折。折扣率是指打折扣除數與原數的比率,折讓后的價格=原價格×(1-折扣率)。在招標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承諾按最高限價或收費標準下浮一定比率進行結算,這個比率就是下浮率。
可見,折扣率與下浮率的含義一致,但與折扣雖只有一字之差,含義卻完全相反。筆者查閱大量類似政府采購項目,發現不少項目采購文件都將折扣率作折扣定義解釋。如本案例,磋商文件中首輪報價一覽表注明:“每個勘測成果服務費按標準收費乘以折扣率計算,本項目折扣率最高限價為50%,超過50%作無效標處理。”
一般情況下,若政府采購文件中對報價方式相應定義作出了明確規定和解釋,供應商編制報價、專家評審時均以采購文件規定為準,即使與商業活動中通用的含義不一致,也并無太大問題,只要含義表述清楚無歧義,各方理解一致,對項目實施并沒有影響。
但在本案例中,根據采購文件規定,報折扣率的價格基數是《測繪生產成本費用定額》(2009版),最高限價為折扣率50%。供應商報價普遍較低,最低報價為10%(即結算服務費=標準定額價×10%)。進行價格評審時,磋商小組面對打一折的“異常低價”,未按磋商文件規定要求供應商進行澄清或說明,在代理機構現場工作人員“可以修正”的誤導下,直接將全體供應商響應折扣率進行了反向修正。最終因報價分計算錯誤,供應商綜合排名發生改變,原本的第一成交候選人排名第三,原本報價最高應排名第五的供應商成為了第一成交候選人。
是否可以保留原成交結果?
代理機構發現評審錯誤,試圖進行修正并保留原成交結果,但評審活動已經完成,因本項目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要改變結果,只能重新組織評審。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除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磋商小組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筆者認為,本案例中的評審錯誤,不屬于以上四種情形。因此該項目不可以重新組織評審,原成交結果無法保留。
問題延伸
若項目采用的是招標方式,情況是否會有所不同呢?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獨立評標受到非法干預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但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除外。本案例中,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發表誤導性說明,干預了專家獨立評審并導致評審結果無效,符合上述規定情形。因此若本項目采用的是招標方式,可以通過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的方式修正評審錯誤,保留原中標結果。
案例啟示
——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應嚴格履職。本案例評審過程中,各方主體均沒有嚴格履行好自己的職責。項目評審前,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未向磋商小組簡要介紹項目的基本情況,讓評審專家熟悉了解評審項目的評審依據、評審標準,磋商小組成員也未認真審閱磋商文件內容、評審依據、評審標準。在報價審查階段,磋商小組成員出現對報價理解上的錯誤,對供應商的報價響應提出異議時,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未對磋商文件規定的報價要求進行必要的說明、解釋或討論,也未提醒磋商小組可以要求供應商作出澄清、說明或更正,更是直接參與對報價的錯誤修正,干預了評審活動。磋商小組未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進行評審,導致供應商排名發生變化且影響了采購結果。
代理機構作為采購文件的編制主體,亦是評審活動現場組織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對評審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情況應當依法妥善處理。評審專家是政府采購領域的專業人員,對政府采購活動流程應當熟知并嚴格遵守。采購人代表對采購項目實際需求應當最為了解,評審過程中產生異議時,應基于實際需求作出技術性解釋,確保評審專家按照采購文件的要求評審,維護好本單位的利益。
——當前法規要求下,評審錯誤可糾正情形受限。根據目前法律法規,評審錯誤可以依法糾正的情形有限。因評審錯誤導致項目終止、重新采購,對于供應商來說,被迫增加了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對于采購人來說,降低了政府采購效率。這顯然不符合國家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效益、優化營商環境的戰略要求。
值得關注的是,2024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中要求完善評標定標機制:“……建立健全招標人對評標報告的審核程序,招標人發現評標報告存在錯誤的,有權要求評標委員會進行復核糾正……”或許今后對于本案例中類似評審錯誤,在定標環節可以進行復核糾正,進一步提高交易效率。
(作者單位:四川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
法規鏈接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六條 磋商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磋商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第十八條 磋商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二條 除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磋商小組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磋商小組未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同時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第六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六)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六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但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除外……
(三)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獨立評標受到非法干預的;
(四)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
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原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重新組建的評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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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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