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項目能要求“政府類業績”嗎
【案例看臺】
政采項目能要求“政府類業績”嗎
基本案情
E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托S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開展了“E市節能工作綜合服務項目”(以下稱本項目)公開招標。財政部門經審查發現,本項目采購活動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違法違規行為。
本項目招標文件“供應商類似業績”評分標準規定:“供應商近3年每有1項省級政府類似項目業績得5分;每有1項市級政府類似項目業績得3分;本項最高得20分。類似項目:指政府委托相關節能低碳領域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作為加分條件”的情形,構成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因此,本項目招標文件將“省級政府”“市級政府”業績作為加分項,變相將業績合同限定在政府采購領域,屬于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性待遇。
處理結果
財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的規定,責令采購人、代理機構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問題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將業績作為評審因素較為常見,采購人要求供應商提供業績材料,主要是為了供應商能更好地履約,如果以特定的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作為中標、成交條件,將會限制或排斥特定區域或行業以外的潛在供應商。本案例中,要求供應商提供“省級政府”“市級政府”項目業績,屬于限定特定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的業績,這種做法有礙于供應商之間公平競爭。
設定業績作為評審因素,其中的難點就是業績既要反映供應商的履約能力,又要與供應商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和相應的商務條件、采購需求相對應。同時,不得限定為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這就要求采購人應加強采購需求管理,認真梳理采購項目的技術特點和商務需求,確保業績評審因素充分反映供應商履約能力,不影響供應商之間的公平競爭。
(供稿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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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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