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分包能按單位內控制度執行嗎
【有問有答】
這樣分包能按單位內控制度執行嗎
■ 本報記者 馬金眈
問題
近日,有單位人員向《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問詢:財政部國庫司對某個問題的解答是“關于整體項目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按照不同品目和類別合理分包后,如果分包內容沒有達到公開招標的數額標準,該分包可以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那么,某整體項目(所含品目均為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品目)已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過合理合法分包后,每包均未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該分包在采購時是否不適用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只需按單位內控制度執行即可?
回答
業內專家表示,如果采購人切實做到了合理合法分包,那么該項目每包(所含品目均為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品目)均未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可不適用政府采購法律法規。
“如果按單位內控制度執行而不適用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需要同時具備幾個條件。”江蘇博事達律師事務所一級律師、高級合伙人杭正亞表示,一是從主觀方面看,采購人不是出于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的目的,而是出于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目的;二是從客觀方面看,不屬于將同一品目或類別分拆下來進行分包,不存在違法違規進行分包的行為;三是從分包的客體看,品目均為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品目,且未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缺乏上述其中一個條件,均應適用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否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承擔法律責任。
對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的情形,遼寧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處副處長佟克勝告訴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除外。財政部國庫司等部門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表明,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佟克勝進一步解釋說,所謂化整為零,是指采購人把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人為分割為數個小項目,使得每個項目的預算金額都低于法定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此來達到規避公開招標的目的。同時,結合財政部留言答復,一般認為,“同一品目”是原則性規定,可以是一級編碼也可以是二級編碼,應根據采購項目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原則上可以合并的應當合并實施。“同一類別”是指項目的需求、特點、屬性等相似,可以視為相同種類的項目。
“目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并無化整為零規避政府采購的直接規定。”佟克勝表示,采購人應認真分析判斷采購項目具體情況,切實做到合理合法分包,避免采購監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理。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七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或者未按照規定將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二)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
第六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七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
第七十八條?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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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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