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規范政采工程等項目的采購預算執行
青海規范政采工程等項目的采購預算執行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近日,青海省財政廳針對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含代建制項目)采購預算執行管理作出進一步規定,規范相關政府采購行為。
青海省財政廳強調,所有的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項目,均應編制部門預算,包括項目建設資金和代建管理費,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還需同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涉及預算調整調劑的,應在下達文件時列示為政府采購資金。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且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的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勘察、設計、監理)項目(含代建制項目)實施前,采購人應當在“青海省數字財政系統”中備案政府采購計劃,組織形式選擇“分散采購”。達到必須招標條件的采購方式選擇“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項目具體招標流程按照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未達到必須招標條件(依法不進行招標)的項目,采購方式選擇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及招標投標法相關規定執行。
青海省財政廳規定,采購人應在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采購合同在“青海省數字財政系統”中進行備案,相關資金支付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對工程項目(含代建制項目)政府采購預算一次下達的,部門單位可一次性備案計劃、錄入合同;分次(年度)下達的,部門單位可通過“保障金”形式,錄入項目總預算,待正式指標下達后進行指標關聯替換并進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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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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